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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来源: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3-06-02 09:26:16|已浏览:150次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名称 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Sichuan Engineering Technical College)

    国标代码:12763

    学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801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及类型:学校是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国家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隶属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五条  在校修读期间,修完教学计划所列课程并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由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审批招生计划、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校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处理招生中的日常工作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类别及录取规则

    第七条  我校招生批次主要包括普通专科批、艺术专科批、体育专科批、对口高职专科批、少数民族预科批、内地新疆高中班或内地西藏高中班批次。

    第八条  在四川省艺术专科批专业只限于美术与设计类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符合专科批控制线要求的进档考生按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满为止。

    第九条  在四川省体育专科批专业只限于体育类专业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符合专科批控制线要求的进档考生按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录满为止。

    第十条  录取时,我校在调档范围内遵循“专业优先”(即“专业清”“志愿清”)的原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录取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考生分数和各专业具体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在已投档考生中,总分相同优先录取顺序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外语高分者;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外语高分者。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各生源省投档原则接收考生投档,在第一志愿未满额的前提下,不拒绝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无外语语种限制,但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请慎重,我校各专业外语课程仅提供英语教学。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对新生设有“绿色通道”,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奖学金”等,同时,学校还设有十余项企业(校友)奖助学金;此外,对贫困生通过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中心”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电   话:0838-2651116;0838-2655218;0838-2655277

    传   真:0838-2654118

    邮   编:618000

    网   址:https://www.scetc.edu.cn(学校主站); https://www.scetc.edu.cn/zsjy(招生网)

    邮   箱:zhaoban@ scetc.edu.cn

    第二十一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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