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4 19:18:14|已浏览:27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考试招生工作,根据《四川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教函〔2021〕337号)和《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招生考试及录取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21〕4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分类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国标码为12640,四川省招生代码为5176。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公办高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四段199号。
第三章 报考条件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报考条件:
(一)符合如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具有四川省户籍或在川务工半年以上外省户籍(需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证明)的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以及在岗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已参加2021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
2、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3、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4、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九条 招生专业:
1.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发布为准;
2.就读地址为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校内。
第十条 收费标准:机械制造及自动化、应用电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4100元/年,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3700元/年,代收书本费500元/年,住宿费400元/年,体检费150元。以上收费标准最终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为准。
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采取自愿原则,具体详见《新生入学须知》。
第四章 报名办法
第十一条 报名方式及时间:本次扩招报名工作实行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10月28日9:00至11月4日17:00前登录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sceea.cn)报名,考生应准确填写本人基本信息,选择类别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退役军人须选择退役是否满1年及是否自主择业。
第十二条 志愿填报及缴费:报考我院考生,于10月28日9:00至11月4日17:00前应在网上报名学院一栏选择“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并确定填报类别、专业志愿、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完成网上基础信息和志愿填报后,应按报名网站要求规定时间内缴纳报名考试费130元,未缴费的考生其报名无效。
第十三条 现场确认:
(一)考生须在2021年11月10日至13日17:00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外省户籍考生还须提供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证明)及其复印件,到本人报名时选择的县(市、区)招考机构对网报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采集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未到现场完成确认的考生,其报名信息无效。
(二)考生完成现场确认并取得报名号后,需于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19日12:00前登录学院招生网查询考试时间、地点等相关要求,按学院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报名相关说明: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退役军人身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身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核高素质农民、在岗基层农技人员身份;在岗企业员工凭企业同意参加学习的证明直接报名;报考身份鉴别事宜请以报考县(市、区)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考生身份鉴别以外的报名事宜由各县(市、区)招考机构负责,具体事宜请以报考县(市、区)招考机构规定为准。
第五章 入学考试及成绩查询
第十五条 准考证办理:完成报考程序的考生于2021年11月27日9:00—12:00到学院进行考试资格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准考证。《考试资格审核及考试须知》请于11月19日后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看。
第十六条 考试时间及地点
考试时间:2021年11月27日14:00—17:30。
考试地点: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四段199号)
第十七条 考试形式和内容
本次考试免予文化测试,只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包含面试和笔试),考试内容如下:
科目 |
形式 |
分值 |
考试内容 |
考试方式 |
职业适应性测试 |
面试 |
150分 |
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对自我评价、对学习的态度、对专业的兴趣等。 |
采用考生现场抽题做答的方式进行。 |
笔试 |
200分 |
自我评价、专业认知、创新创业、时事政治、心理素质等。 |
采用笔试方式进行。 |
注:测试大纲将在学院招生网站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次考试成绩于12月1日10:00前公布,考生可自行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九条 对成绩有疑问的考生,可于12月2日10:00前向招生就业处申请成绩复核。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分别划定各类别(分退役军人类,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在岗企业员工和基层农技人员类)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一条 各类别控制分数线上考生分专业、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控制线上本专业考生不能满足计划,则在控制线上未被录取但服从专业志愿调剂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录取过程中出现总分同分情况,则先依据笔试考试成绩的高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过程中若出现专业间生源不平衡情况,在保证不调整各类别总计划基础上,经学院研究后,可在同一招生类别内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次考试拟录取名单将在学院招生网站公示5天,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并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考生可在学院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七章 人才培养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教学模式:加强教学常规管理,适应不同生源、不同学习时间、不同学习方式,创新教学组织方式和考核评价。在采取弹性学制和灵活多元教学模式的同时,严格保障集中教学学时,对不同群体生源可单独编班。针对不同生源的从业经历、技术技能基础和学习需求,创新实习管理方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实践教学。教学总课时为2500—2800学时,集中学习不得低于总学时的40%。基本学制3年,实行修业年限3-6年的弹性学制,实施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等措施的学分制管理模式。
第二十五条 学籍管理:学籍学历管理和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内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本次扩招录取考生不得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院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助学保障:学生入学后按现行规定享受学生资助。对于采取弹性学制培养的学生,在校期间参评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次数,享受助学贷款贴息政策的时间,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年限,原则上与基本学制学生相同。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享受学费减免资助,学费减免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部分由学生自行负担。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本次录取的新生,于2022年春季入学。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可向学院请假或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院规定。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身份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生体检:被学院录取的考生,入学时需进行体检。体检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免试:符合本次报名条件的人员,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或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可申请免试。申请免试需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经学院审核通过,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学院本次招生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免试录取。申请免试学生应于11月23日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交《四川省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免试录取考生申请表》,在正式办理免试录取手续前,所有申请考生应正常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
第三十一条 疫情防控要求:
按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学校 2021 年秋季学期开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川教函〔2021〕318 号)文件规定及防疫要求,考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需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和“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入校,所有考生须扫描场所码,接受体温测量,“四川天府健康通”为绿色且体温低于37.3℃方可入校,如未按要求出示相关证明,影响考生正常参考,后果自负。
第三十二条 重要声明: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有偿招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工作;凡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内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地 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东四段199号
邮政编码:641100
咨询电话:0832-2265927、2261439、2262435
传 真:0832-2262435
监督电话:0832-2264990
学院网址:http://www.njvtc.edu.cn/
学院招生网址:http://zs.njvtc.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